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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对组织人数的限制
合伙是为获取利润而从事营业的人们之甸存在的相互关系。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受《1890年合伙法》制约的一般合伙,另一种是受《1007年有限合伙法》制约的有限合伙。一般合伙广泛地为会计师、律师和证券经纪人所采用,每个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的。至于有限合伙,必须至少有一个一般合伙人,其余的则为有限合伙人,他们只是对公司债务负提供一定数量的资本或财产的责任。有限合伙从来就不十分普遏,因为根据《公司法》一个只要拥有两名成员的组织就可以只承担有限贵任。
《1男8年公司法》规定,为经营银行业务而组合起来的人数,最多为十人(第犯9条),经营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其他业务,最多为二十人(第斗34条(1)),但根据该法已注册的组织,或根据其他国会法案或根据专利证书组成的,或根据锡矿法经营锡矿者除外。
《1男8年公司法》规定,为经营银行业务而组合起来的人数,最多为十人(第犯9条),经营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其他业务,最多为二十人(第斗34条(1)),但根据该法已注册的组织,或根据其他国会法案或根据专利证书组成的,或根据锡矿法经营锡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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