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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跨国投资企业行政主管移民定义、条件与优点

定义
        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部份股份、合营、合资均可),申请人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人、经理、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

条件
       中国和美国的企业体均已各自营业超过一年以上,有优良业绩及财务报表。
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担任中国母公司的行政主管。

优势
       1. 建立跨国企业关系的作业程序快
       申请人可用多种移民法许可的方式和美国一个有历史、有规模、有业绩的企业体建立跨国企业关系,不一定要由中国母公司自行去美国创设分公司(L-1),等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相反的,和现有的美国企业体建立关系后,便可跳过一年等待期立即办理移民,一天都不必等。
       2. 不需要劳工卡
       一般来说,聘雇移民均需要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手续繁杂又费时,但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的申请人则不在此限。
       3. 申请资格简单
       申请只需要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中国母公司担任主管级职务即可,其它如资金来源、教育程度、语言能力均没有限制。